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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二)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二)

时间:2008-1-19 8:21:5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三章 管辖§1.级别管辖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行诉解释》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诉解释》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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