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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票据工作规定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票据工作规定

时间:2014-10-16 7:47:5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监管,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根据《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参照《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财政票据工作规范的通知》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代开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收款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财政票据的行为。第三条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的财政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四条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代开工作。第二章代开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第五条除正常业务收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代开财政票据的申请。(一)党、政、司法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超出领购票据使用范围的其他非经营性收入,需要开具票据的;(二)被执法机关依法收缴财政票据(包括临时性扣押)或者停止发售财政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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