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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任教协议书

出国留学、任教协议书

时间:2006-11-29 18:01:0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受校长(甲方)委托与出国人员(乙方)就出国留学、任教事宜,签定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国家公派、单位公派、校际交流访问学者、任教身份,选派乙方(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赴(国)进修、留学、讲学(任教),期限年月到年月,共计个月。第二条乙方无论何种理由终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身份,均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甲方审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身份或擅自延长期限。第三条乙方留学、任教期满回国后,应在30天内向甲方报到,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留学工作总结、学术报告。第四条按照《关于公派出国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乙方回国应及时进行财务结算:1、得到国外资助进行合作或访问研究的人员,中级职称者如对方资助额超过12000美元/年,高级职称者如对方资助额超过15000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20%上交学校;出国讲学、任教人员具有中级职称者年薪超过12000美元/年,高级职称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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