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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几个问题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8-1-25 9:21:4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界定集体讨论型枉法裁判行为的责任主体要从集体讨论者对案件是否具有决定权和集体讨论者支持枉法裁判决定的主观故意两方面进行判断。执行人员是审判人员的一部分,执行中的枉法裁定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审判程序,因此执行人员枉法裁定可以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枉法调解的本质与枉法裁判的本质相同,都是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的司法行为,因此枉法裁判行为应包括枉法调解。一、枉法裁判行为的认定由于民事、行政案件事实本身的纷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分散庞杂,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产生不同的观点、看法是正常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别是允许的,出现错误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要把枉法裁判同有一定争议的判决、法官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裁判确定当事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比例有一定的偏差等情形区别开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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