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时间:2008-12-23 22:55:0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第三条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四条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第五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