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
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
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
合同(协议)。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