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

时间:2008-10-19 20:18:0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