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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域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规划区域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09-4-3 14:22:0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土地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区范围;建成区,是指在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覆盖的区域。建成区界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实际建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控制区,是指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 规划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取消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第五条 城市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私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第六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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