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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寿险合同中受益人指定的多维思考

基于寿险合同中受益人指定的多维思考

时间:2009-11-9 18:50:5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受益人既是寿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寿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寿险实务中,许多保险纠纷都源于受益人的指定问题,这说明指定受益人在寿险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指定受益人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拟通过对寿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进行多维思考分析,指出其中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达到完善我国保险立法、正确指导我国保险实践之目的。一、受益人指定主体的比较分析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受益人由谁来指定,各国在立法上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由投保人来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由被保险人来指定。从法理上讲,保险受益权的理论基础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有权利赋予合同外第三人权利的主体当然应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寿险合同中,投保人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依法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和缴纳保费的义务,且投保人的长期交费义务与将来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呈对价关系。如果投保人选择不保或者退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便无从谈起,还可能承担退保时巨大的退费损失,因此,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上说,作为寿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当然有权指定受益人①。纵观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保险立法,多数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则无权指定。但《日本民法》与其他国家的保险立法则不完全相同,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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