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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时间:2007-12-18 10:45:46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从一宗由婚姻登记档案遗失引发的离婚诉讼案谈起[案件经过]内江市东兴区柳桥乡村民黄光秀、刘兴于1991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2003年1月30日双方自愿登记离婚。2004年6月黄以离婚证遗失为由,通过该乡社事办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刘某将本人离婚登记档案(包括离婚证存根、申请表及离婚协议书)借出后遗失(至今未追回),并于2005年4月18日以与刘兴未离婚为由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与刘兴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黄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与刘兴是合法夫妻没有离婚”为由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依法改判。2005年12月1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黄光秀与被上诉人刘兴2003年1月30日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已经消亡,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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