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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浅析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时间:2009-1-21 20:02:3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一、混合销售行为⑴《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⑵《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⑶《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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