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将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对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的医师,给予停止15年医保结算资格的处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生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疗、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