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第一条我院设立司法救助,负责我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司法救助下设办公室,作为司法救助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处理司法救助日常事务,执行司法救助决议及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由审判监督团队承担司法救助办公室职责。
第二条各审判、执行团队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审判、执行团队依法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审判监督团队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立案庭立案。
当事人直接向立案庭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由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团队负责审查,确认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