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文件精神,规范区内各预算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加强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
我们本着以下几条发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