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涉及个人和家庭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向书面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本人在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及处理等情况。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房屋的情况:
(1)营建私房、购买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数
额、来源,出卖、出租私房所得钱款数额和纳税情况;
(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
(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1)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职业。
(2)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