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建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背枪支管理应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成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成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成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成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背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重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背规定应用枪支致人逝世亡,或者持枪犯法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重要领导予以免职情节恶劣、成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重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免职。对违背上述禁令的行动,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创造,从严追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