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3号文件《关于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各级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关系在文山州的省驻文单位中担任副处级以上及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在职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严格按中办发[199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一)州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全州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的重大事项报告、请示。
(二)州直各部门受理所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四、实施办法
(一)规定的应报告事项,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表样附后),将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人员、事项的主要过程、涉及的财物情况和本人态度等内容填写清楚,向受理单位作出负责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