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公司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途径。企业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作为应如何对企业实施政治领导、以怎样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来体现,这是我们国有企业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所面临的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
实际上,在企业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现行的法规已明确规定了企业在哪些方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如“公司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公司中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章程办理。修订通过的新章程第32条具体规定了企业的职责和要求。即保证监督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加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笔者认为,在企业中要切实发挥好政治领导作用,就必须在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