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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办案心得体会

离婚案件办案心得体会

时间:2016-8-26 7:31:0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离婚案件办案心得体会原告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区街号室。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被告唐某某,女,19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区街号室。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案由:离婚。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乔,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乔。由于双方是介绍认识,所以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常因锁事吵架,使夫妻感情更加淡薄。2012年双方分居一年后,原告诉至桥西区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后,法院于2012年月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距上次起诉时间已过近一年,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好转,反而更加恶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婚生子女跟随原告生活,根据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请求法院判决两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按法律规定判决离婚,女儿乔由原告抚养,儿子乔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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