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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民、行案件的抗诉应予规范

对检察院民、行案件的抗诉应予规范

时间:2008-4-2 16:53:2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内容提要: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裁判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其时间的无限性、立案标准的随意性导致抗诉过滥,有悖法制统一原则。其价值取向应限制在有关国家的、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并且应受时效的制约,国家应从立法上及时对其予以完善。关键词:检察院;抗诉;民事、行政案件;再审近年来,检察院的民、行案件抗诉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对于错案的纠正,审判人员自律意识的提高,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是,由于抗诉条件过于宽泛,过度的以公权力干涉私权力,不适当的追求抗诉案件数量或改判率指标而导致抗诉权的滥用。在更大程度上,不加限制的抗诉再审使法院两审终审以及申诉再审制度趋于名存实亡,消损了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从而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危机,影响了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同时检察院权力的扩张空间过大,难以达到立法设置民、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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