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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不宜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人大常委会不宜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时间:2008-10-20 20:47:08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是组织法赋予人大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任免权,对国家民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一是使国家机关的权力合法化,并使权力获得法律的保障;二是对干部实行有效监督,保证他们不至于官僚化和腐败的最有效的手段;三是有利于增强广大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观念和法制观念,真正树立起按人民意志办事,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人事任免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从关系,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因此,应该严格依法进行。目前很多地方人大都制定了对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增强拟任命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人大意识,对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考试既无法律依据,又与干部管理的原则相冲突,应该予以取消。第一、考试缺乏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人大的授权,没有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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