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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时间:2014-7-6 12:39:5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复议:1、对缴纳排污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2、认为环境保护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4、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5、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6、认为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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