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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

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

时间:2013-7-28 2:26:0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合同编号:委托人:拍卖人:依据《拍卖法》、《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拍卖标的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2《委托拍卖标的清单》)。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以下同),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自行鉴定;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承担。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支付。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三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以下同)及其时间、方式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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