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我县舞水、沅水河等天然水域范围内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活动。二、凡在上述水域内违法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1000元罚款。三、凡在上述水域内违法使用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5000元罚款;违反《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工具(装备)。对非法制造、销售电捕工具(装备)等渔具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没收渔具及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五、以威胁等方法拒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