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踯躅于“应然”与“实然”之间—论法律效益与检察执法

踯躅于“应然”与“实然”之间—论法律效益与检察执法

时间:2008-3-21 9:24:3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内容提要】法律效益的实现是法的动态调整过程。从法律到法律效益,需要一定的中介手段。要使法律规范从抽象可能性转化为法律效益这种客观现实性,使“应然“转化为“实然“,其间重要的中介和桥梁就是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既要防范法官的恣意,又要规制警察的滥权,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径。【关键词】法律检察执法法律效益法律效益是指法律实施所取得的有益效果。法律效益不仅意味着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否转变为主体间现实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而且意味着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意志,立法者凝聚在法律中的法的社会目的性是否得以实现。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效益,其间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执法活动是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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