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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审计法》必须讨论的几个问题

修改《审计法》必须讨论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6-11-29 10:18:0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一)关于《审计法》的规范对象现代审计通常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系列。世界主要国家的审计实践均表明,这三种审计虽然具有较多的共性,但一般都各自独立,自成系统。国家审计的法律名称也不同,以国家最高审计机关的名称为名,如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的《审计法院法》;以国家审计的内容为名,如英国、卡塔尔的《国家审计法》;以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首长的职位为名,如加拿大的《审计长法》,以色列的《国家审计长法》等:以《审计法》为名,比如澳大利亚、丹麦、马来西亚等。我们认为,目前“审计”已经演变成一个宽泛的大概念,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用“审计”来指代国家审计并不合适。由厂三种审计的对象、内容和重点、程序、要求等并不相同,因此应该通过各自的法律分别进行规范。作为规范国家审计的法律,应改为《国家审计法》,以区别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规范社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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