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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11-9 18:10:4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新城区、经济开发区: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促进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5号)精神,结合我区服务业发展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1、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鼓励工业企业开展二、三产业分离试点,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新组建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纳税的服务企业,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2、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进一步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引进和培育现代物流骨干企业。积极鼓励从事运输、仓储、货代和批发配送业务的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含货代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区级地方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按纳税额的5资助,达到100万以上,按纳税额的10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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