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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时间:2008-10-20 23:40:0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为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它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对真实赔偿的一种“附加”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即一般损害赔偿)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我国在1993年颁布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再次重申了该项制度,它表明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已开始进入合同领域。200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买受人在五种情形下不仅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或者是宣告合同无效,而且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还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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