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实质性监督要以强有力的法制化监督程序为保证

实质性监督要以强有力的法制化监督程序为保证

时间:2006-11-28 18:54:2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开封市人大财经委程序性监督、实质性监督二者不可或缺,要是现有程序性监督导师之间度的转变,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与监督程序中增加实质性监督的内容和要求而且必须更加严格的执行监督程序,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实质性监督。如果撇开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而只是孤立地强调实质性监督,那麽实质性监督就会因操作性不强和没有法律效力而无法实现。甚至有可能导致监督工作的混乱和乏力,使监督流产。反之,如果只是满足于程序性监督,失去实质性监督这个目的,就只能是监督成为走过场、走形式,人大就此而成为橡皮图章。为了实现实质性监督,一定要修改、完善监督程序。而制定、执行监督程序,又必须要以实现实质性监督为目的。可以说程序性监督是实现实质性监督的法律保证。在对财政与计划的监督工作实践中,“提前介入”和“细化”是目前为实现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的两个有效方法。然而,实行这两种方法并不是很顺利的,要经过一个从不适应...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