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通知

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通知

时间:2014-7-14 7:16:2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为了优化石料税费征收管理环境,规范征收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品税费征收行为的通知》(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县石料税费集中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凡在城县范围内依法从事石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纳入税费集中征收管理。二、征收标准按3元/吨(按1公斤炸药爆破4吨石料,折算为1公斤炸药征收12元)集中征收。如遇石料市场价格上涨和下跌超过30%,则相应调整征收标准。三、执行时间从年3月1日8时起执行。四、集中征收单位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办负责对全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石料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费征收。县内其它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规费。五、征收方法(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石料的企业和个人...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