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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时间:2008-5-13 10:38:1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护 士 条 例令第 517 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第2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护 士 条 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第五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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