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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村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梅村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时间:2010-11-10 19:05:1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梅村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各村(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森林防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追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森林法》、《行政监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池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给予村(居)及村(居)主要负责人实行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1、未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责任制的要求,未层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2、未按要求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3、未按要求制定本村(居)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4、未按要求配备扑火物资的;5、未按要求组建半专业义务防扑火小分队的;6、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宣传或宣传不力的(不召开全村(居)性的较大规模会议布置、无记录、无固定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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