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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时间:2008-3-8 9:48:1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村民、居民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第四条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第五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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