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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时间:2007-8-19 11:21:0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是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购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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