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工商局发展微型企业登记注册相关工作规定

工商局发展微型企业登记注册相关工作规定

时间:2014-7-13 6:13:06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一)登记管辖权限市高新区工商局登记与注册监督管理股负责高新辖区内微型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二)登记事项1.名称预先核准⑴提交材料规范微型企业的创办人应当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的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②身份证明复印件;③户口簿复印件;④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复印件,或居民(村民)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⑤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提交毕业证;城镇失业人员提交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返乡农民工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或原用工单位证明或异地经商证明材料;农转非人员提交能够证明其由农村户籍迁入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门出具的转户证明;库区移民提交移民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现居住地的居民(村民)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征地拆迁户提交征地合同或征地补偿...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