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船舶修理合同样式二

船舶修理合同样式二

时间:2013-9-3 7:24:08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合同编号:委托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承修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根据《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 工程范围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第二条 工程价款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第三条 加减帐工程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