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时间:2006-11-30 11:26:3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1996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令第一号发布施行)第一条 根据《担保法》有关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第三条 以著作以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第四条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第五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第六条 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