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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

关于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

时间:2006-11-28 17:42:1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盗窃罪犯罪结果的定量标准,采取“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双重规定的方式。但对于盗窃未遂的,因难以计算数额,且实际危害一般也不大,所以除了按最高人民法院在同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外,其他不以犯罪论处。因此,区分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不只影响量刑处罚,更影响到犯罪构成与否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笔者试用刑法理论对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一些探讨!一、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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