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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

时间:2007-8-26 10:23:3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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