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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时间:2006-10-25 17:15: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第四条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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