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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08-10-19 20:18: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国质检法〔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l日实施。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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