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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的效力

浅析合同的效力

时间:2009-5-11 20:52:4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浅析合同的效力内容摘要本文所述合同效力是指合同自订立至履行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本人及合同相对人的影响及法律约束力,不同于有效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力,其内容和范围要广的多。因而按合同的不同阶段而逐一阐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合同理论与实务的核心问题,其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1、合同成立前的阶段,即合同的订立的法律约束力,主要指要约与承诺的法律约束力;2、合同成立后到合同生效前的阶段,这一阶段会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问题;3、合同生效后履行前的阶段,该阶段涉及合同生效的条件和合同的变更、解除等问题;4、合同履行阶段。合同法律约束力的阶段性表现实践中并非全都明显区别,因而从理论上认清它在各个阶段中的具体表现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却非常有必要,对于司法实践中区别合同纠纷的性质也非常重要。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以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标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案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的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一、订立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的结果,是合意,又叫协议。因此合同是以单方意思表示为起点,以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托,以履行立合同人双方共同的约定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为归宿,是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的综合体现。因此广义上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效力)是指体现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或依法解除)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一系列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自身和对方将产生法律上赋予的某种影响和作用的表现及其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是合同法和合同理论与实务的核心问题、主要问题。依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的另一方(一个或数个)发出的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接受方许诺、认可,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很显然该建议虽然属于单方的意思表示,但并不是说它可以任意改变,任何人均不受其约束。首先要约对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间内产生不能随意改变或撤回、撤销的法律效力,同时对接受要约的人也产生不得对其进行实质性变更的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接受要约的人许诺同意要约内容的单方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经送达要约的人同样对合同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典型的例子是承诺生效的时间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有时承诺生效的时间并非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承诺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当在一定的期间内作出,承诺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况(否则不能构成约违),承诺仅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撤回。承诺的生效意味着订立合同双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达成合议但并非绝对意味着合同成立,有些情况下仍需履行相应的手续,比如形成书面的文字形式,签字、盖章,或确认等,才能真正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成立之前的订立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还有一种法律约束力是要求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不得进行以恶意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来误导,坑害对方。二、合同成立,依法成立、效力及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如何理解?法律约束力又如何理解?我们注意到此条是规定在《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里的,第一章第3条至第8条均为《合同法》和基本原则,其中第8条可以称为有约必守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理当是对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我们不能孤立地理解此条,只有将此条与《合同法》以下各章中涉及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的各条文联系起来,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依《合同法》第二章、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始于承诺生效之时。但从第8条来理解,合法仅是成立还不足以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还必须依法成立。如此说来,如何理解依法成立就显得很重要了。依法成立中的依法是指依什么法?可有三利理解:第一种理解是依要约承诺规则的法律规定而成立就算依法成立,即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依法成立。第二种理解是合同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即为依法成立,即缔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指已成立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即为依法成立。第三种理解是有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情形的即为依法成立。第三种理解是有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故这些法也是要依的,只有依法办理了这些手续才算依法成立。有效和生效中的效当然是指效力、法律效力或称合同的效力。法理学和民法学通说认为,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约束力。例如○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认为: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2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在谈及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这两个概念时,我们发现学者们都是用法律约束力的去解释法律效力的,而不是相反,这说明法律约束力是法律效力的上位概念。当一个概念需要用另一个概念去解释时,那么另一个概念肯定是被解释的概念的上位概念。从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来看,通篇没有提到合同效力这一概念,只提到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是在第三章才规定的。这也意味着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合同效力的上位概念,不同的法律约束力是决定了合同的不同效力,即有效效力和生效效力。基于法律约束力是法律效力的上位概念,我们当然不能反过来以法律约束力是指法律效力来解释。按说,法律约束力是指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事人摆脱这一约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合同而言,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笔者认为合同的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应包括三个方面:(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当事人应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而负有通知、协助、保密、报批、登记、不恶意阻却或促成条件的成就等合同随附义务或称合同隐含义务。在对合同成立、依法成立,效力及法律约束力作出上述理解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正是不同的法律约束力决定了合同的有效和生效的区分。三、合同有效及法律约束力有学者断言: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无可怀疑的法律判断。其实这个判断并不确切。不成立的合同自然无法律约束力,不存在有效无效问题,更谈不上存在生效未生效问题。已成立的合同就其效力而言可分为三种:有效合同(又包括已生效合同和未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只是可请求撤销)。合同一旦成立,其有效、无效还是效力待定,即成为立即可以进行法律评价的客观存在,因此合同成立与合同的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之间并不存在时间间隔,也就不存在这一时间间隔内合同处于何种法律状态,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当然在法律实践中,尽管合同一俟成立其有效无效即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但人们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实际认识往往要滞后一段时间,例如一个客观上无效的合同也许双方当事人均将其当作有效合同来履行,或者一方认为无效,一方认为有效,不得不请求法院来作出确认,表面上看合同自成立到被法院确认为无效之间确实存在一个时间间隔。不过,从《合同法》第56条、第58条来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成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已经履行的,要恢复到未履行前的状态。如此仍说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是与合同成立同时发生的,探讨合同成立到合同有效无效期间的合同法律状态无实际意义,这个期间实际上不存在。由于合同的成立与有效是同时发生的,而实务中的合同多是有效合同,故在实务中说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大多是正确的,但在理论上却不能得出这一判断,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即有效合同才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一般的合同而言,不仅成立与有效是同时发生的,而且与生效也是同时发生的,《合同法》第44条第2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指此情形。但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第45条、第46条规定来看,成立且有效的合同却未必立即生效,易言之,合同自依法成立到生效之间有时的确存在一个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合同处于何种法律状态,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不得不探讨的问题。有效的合同却未生效,似乎有些令人费解,如果这一判断成立的话,那么有效和生效中的效或效力肯定有不同的含义。让我们先从附条件的合同入手,来分析一下这两个效的不同。《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附条件时生效,而按《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是合同有效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行为又可以附条件,条件成就时始生效,这说明早在《民法通则》中即已隐含和存在有效的民事行为未必生效。有人认为,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是一种法定的行政义务,当事人违反此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不能成为合同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中,办理批准、登记是法定的生效条件。既然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都负有不得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义务,那么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更没有理由不承担不得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义务。再者,当事人自愿订立须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一旦他选择订立这样的合同,他就自然负有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去报批、登记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也就自然成为了合同随附义务的组成部分。如此就意味着此类合同在成立且有成效后,负有此义务的当事人若不予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则构成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即继续完成报批或登记。与附条件的合同一样,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虽然成立且有效,但在未生效前还不具备实际履行效力,当事人双方都无权要求对方具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只有在批准、登记手续完成,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效力才发生,但这并不排除履行合同隐含义务的效力因合同有效而发生。既然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由于一方恶意不去或怠于报批、登记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就可以选择是仅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无过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对附条件的合同而言,法院应认定被过错方恶意阻止的条件已成就,认定合同生效并责令过错方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对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而言,法院应判决责令过错方继续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若在判决书过程中过错方仍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可制作裁定书,由申请执行方持裁定书单方到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进一步佐证了笔者主张的观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尽管合同尚未生效,却可能是有效的合同,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约束力。当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一书也认为这种责任属违约责任。不过,笔者认为该《解释》的规定也有不够全面之处,仅规定了违约赔偿责任方式,却没有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方式。既然应承担违约责任,则应包括违约责任的所有责任方式,当守约方诉请对方继续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时,或在诉请对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时,理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该《解释》虽未规定,但笔者认为当是该《解释》的应有之意。至于法律、行政法规应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才生效的合同,如房屋、车辆、船舶、有限公司股权等转让合同,则登记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当然更非有效条件。此种情况下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但不办理登记手续却有可能影响到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转移。此类合同履于合同成立、生效、有效发生同一时点的合同,故其具备一个有效并生效合同的三方面的完整的法律约束力。(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3)有义务完成合同的登记手续等合同随附义务;促成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转移、变动条件的成就。既然此类合同依法成立时起就具有了有效效力和生效效力,当一方拒不办理登记手续时,当然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个根深蒂同的观念是,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只要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均认定合同无效,这种错误观念必须转变。实际上,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才能认定为未生效;认定为未生效的,又要看合同是否有效;若法律、行政法规虽然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但未明确规定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能认定为未生效,也不能认定为无效,只能根据当事人诉请认定不办理登记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生效及其法律约束力在上述论述中,合同生效概念的内涵及其法律约束力已显而易见;合同生效不是指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个件,因为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合同成立时即可立即作出判断,这种判断的结果是合同有效与无效。合同生效是指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是否成就,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反之,合同不生效;合同生效后,具有一个合同的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其中,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合同隐含义务这两个方面的法律约束力是从此彰的合同有效阶段继受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这一方面的法律约束力是生效后新产生的。合同生效的法律的法律约束力是合同产生履行上的效力,权利方可以请求义务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义务,而义务方则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法律义务,并且义务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后不得反悔,除非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依法定程序撤销。合同生效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称外部条件,有合同约定的条件或称内部条件,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并不当然产生履行上的效力,即履行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有些合同的成立有效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而另外有些合同的成立有效和生效则显现出明显的阶段性,时间上的不一致性。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若使合同生效则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强制性规定,另一种是倡导性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不能生效,而违反倡导性规定则不一定导致合同不能生效,再如《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实质也就是延缓合同生效的时间,使其不是在成立时立即产生履行效力。当然对于生效的合同来说,合同有效阶段的法律约束力中的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及不恶意阻却促成条件的成就等合同随附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还应履行其他的合同随附义务,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而负有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五、结论合同成立与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是一种事实判断,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发生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可能发生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此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约束力,还是视合同是否有效而定。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条件,即是否依法成立,是一种法律评价。评价为有效则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评价为无效则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的行为仍可能发生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此时亦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效无效中的效或称效力,就是指对合同当事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但这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了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发生何种范围的法律约束力,还要视合同是否生效而定。有效但未生效的合同仅具有合同完整的三个方面的法律约束力中的两个方面的法律约束力:(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须完成合同生效前的通知、协助、报批、登记等合同隐含义务。至于法律约束力的另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有效而未生效期间并不发生。当然如果当事人将报批、登记等合同隐含义务明示约定在合同义务中,则尽管合同尚未生效,当事人亦应按约定履行该条款。合同生效与未生效是指成立且有效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使合同义务得以实际履行的条件,即在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另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约束力。可见,合同的生效既是一种事实判断条件成就不成就,也是一种法律评价是否具有应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和生效合同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反映了一个合同自依法成立到生效的两个阶段。一般的合同这两个阶段是重合的,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特别生效条件的合同这两个阶段是前后相继的。合同的有效和生效有两个方面的区别:在事实方面的区别是生效条件成就与不成就,在法律评价上的区别是法律约束力的范围和大小不同。凡已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论是有效而未生效合同还是已生效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约束力所包含的义务都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所有方式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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