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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工商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

景区工商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10-2-25 14:03:3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为了进一步加强景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依据《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景区工商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要求(一)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流通流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分局各科室,直属各工商所要把景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明确目标、狠抓落实。要按照《考核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考核项目,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监管责任,扎扎实实抓好制度落实和日常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项制度和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景区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稳定和消费安全。(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要突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以各类超市、景区内各主要景点、农村、牧区食品市场为重点区域,以流通领域的批发零售为重点环节,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和地方特色食品等为重点品种,采取抓重点与带一般相结合,强化日常监管与开展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完善制度与狠抓制度落实相结合的措施和方法,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景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确保景区范围内不发生大的消费安全事件。(三)完善机制,强化督察。分局将把景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为单项考核的范畴,进行重点安排、重点督察、重点考核,发现问题,从严问责。各科室、各工商所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努力使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尽快步入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层次、上水平。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一)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工商所的主要职责。景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分局统一领导。分局综合监管科为景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科、所实施景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工商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工商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企业科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对景区全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安排部署,有行动方案,有监督检查,有阶段总结,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索证索票、批发配送二联单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食品经营户规范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台帐、食品批发配送二联单”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督察和检查;督导工商所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准入、食品市场巡查、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等制度;结合时令性、阶段性食品市场特点,组织开展“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节日市场等重点活动期间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组织查处景区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对景区食品行业驰名商标的保护、侵权行为的查处以及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景区内牛羊肉及生猪屠宰市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发现重大食品质量问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制定《景区工商分局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省局印发的《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景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贯彻落实省局《省工商系统查办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违法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两个规范性文件”为准则,按照行政执法指挥系统的操作规程和要求查办案件,确保不变通、不走样,无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并将案件查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加大案件的查办和督导力度,以案件查办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加强基层工商所干部、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工商所执法办案能力,推进工商所全员办案,力争在案件查办数量和罚没款上有新突破;每季度对两个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察,做好督察记录,草拟督察评价报告,作出具体点评,并将督察结果及时反馈工商所,督促工商所限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督察面、督查频次均要达到《考核办法》的要求;按照分局《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各工商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做到考核有记录、有点评、有通报;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企业科职责: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经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工作和组织指导对景区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资质年检、审查及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指导各工商所建立健全完善景区个体食品经营户的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景区个体食品经营户无照经营行为日常监管和的查处工作。分局行政执法指挥中心职责:负责指导景区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中的消费者申诉、投诉及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上报工作。并根据省局行政执法指挥中心转办、分流的案件,做好分局案件的转办和分流。分局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分局行政执法人员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工作和负责组织指导分局行政执法人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违纪行为以及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纪律处分工作;以“两个规范性文件”为准则,强化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并通过严格实行“一案一审”制度,确保查办案件程序合法、处置得当,案件核审率达到;结案率达到。工商所职责:负责抓好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的落实和规范以及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召开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做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部署、检查、总结、整改;全面掌握本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户,分片化段,划分责任区,确定相应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制度,按照分局《考核办法》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一级市场巡查工作,做到巡查面、巡查频次和巡查记录填写规范率达到分局《考核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每月对各片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或适时组织片区责任人开展交叉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有点评,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片区责任人限期整改;做到景区各主要景点,景区内乡(镇)府所在地辖区和村社一级(含自然村)辖区食品经营户“索证索票”、“批发配送二联单”等制度实施率、食品经营户持照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总得分达到分局《考核办法》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索证索票、批发配送二联单的通知》要求,督导食品经营者规范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等制度,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者管理自律制度,各项制度建立率达到,规范率达到;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经营者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等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辖区食品经营户的市场主体准入工作进行依法注册登记,并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完善食品经营户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经济户口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书式档案)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工作;依法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结合辖区食品质量状况,针对问题突出的食品和监管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积极配合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质量监测工作;查处景区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对上级要求严查的有毒有害食品,认真组织力量查处;对上级机关督办的食品安全案件按期进行调查处理;贯彻落实省局《省工商系统查办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违法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两个规范性文件”为准则,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并按照行政执法指挥系统的操作规程和要求查办案件,确保不变通、不走样,无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推进工商所全员办案,力争案件查办工作有突破性进展;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调查处理分局指挥中心分流、交办的食品安全案件;对收到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信件或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按规定期限及时转交分局指挥中心处置;在收到分局行政指挥中心食品案件《案源处理通知书》后,对调查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反馈;建立工商所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实施补救和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小时内及时报告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问题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积极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投诉;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鼓励引导消费者尤其是农牧区广大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建立合理的值班制度。保证小时有人值班,节假日有专人值班,消费者投诉、举报、申诉电话小时有专人接听,信息报送工作有专人负责。(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局和各直属工商所的一把手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三)工商所必须明确网格或片区的监管责任。各工商所必须结合本辖区食品经营户的实际,按每个工商所监管区域进行划格分片,确定相应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片区或网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责任,做到责任清楚,任务明确。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内容(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组织领导情况;(二)对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情况;(三)食品经营户“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四)食品批发经营户落实“批发配送二联单”制度情况;(五)依托行政执法体系查办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情况;(六)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情况;(七)食品质量监管情况;(八)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察及考核方法(一)分局对景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全年考核两次),每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其中:每次对各工商所辖区(包括景区和景区)食品经营户的抽查不得少于总数的。考核必须有记录、有点评、有通报。(二)分局每季度对辖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督查。对各工商所辖区(包括景区和景区)食品经营户监管情况的检查面不得低于总数的。督查必须有记录、有点评、有通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反馈工商所,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工商所限期进行整改。(三)工商所所长每月必须对各片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或适时组织片区责任人开展交叉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各片区经营户总数的。检查必须有记录、有点评,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片区责任人限期整改;(四)考核、督查、检查方式以随机抽样和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及标准(一)考核评价体系。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由三项主要指标构成,即:食品经营户“索证索票”、“批发配送二联单”等制度的实施率;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户的控制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得分。(二)考核评价层次。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划分为二个不同层次的辖区进行分层考核,即:乡(镇)府所在地(含主要旅游景区)、村社一级(含自然村)。(三)考核评价结果。根据考核评价体系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考核评价标准。按二个不同层次的辖区确定考核评价标准。其中:、乡(镇)府所在地辖区(含景区各主要景点)。食品经营户“索证索票”、“批发配送二联单”等制度实施率达到、食品经营户持照率达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总得分达到分以上为合格;上述三项指标达到、和分以上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基本合格标准的为不合格。、村社一级(含自然村)辖区:食品经营户“索证索票”、“批发配送二联单”等制度实施率达到以上、食品经营户持照率达到以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总得分达到分以上为合格;上述三项指标达到、和分以上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基本合格标准的为不合格。(五)考核评价结果的确定。、考核评价标准中各层次的三项考核指标都是硬指标,是统一体。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应遵循的原则是:在三项考核指标中,其中:三项均为合格,或两项为合格、一项为基本合格的,综合评定为合格;一项为不合格的,综合评定为基本合格;两项为不合格的,综合评定为不合格;其余综合评定为基本合格。、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原则是:只有两个层次的考核结果全部达到合格标准要求的,方可被确定为合格;两个层次的考核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或一个合格、一个为基本合格的,综合评定为基本合格;一个层次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综合评定为不合格。、如果因监管不到位或因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造成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考核成绩为零。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考核项目及扣分标准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从八个大项进行考核,满分为分。在八个大项的考核项目中,在同一单位、同一食品经营户中同时查处涉及不同大项的扣分,或在同一大项中涉及不同小项的扣分,均为实际扣分,总扣分为累积扣分。(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分)。存在下列问题的,给予不同分值的扣分:、所长与片区责任人没有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和片区责任人未与辖区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的扣.分;、没有明确所长、片区责任人和内勤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或没有具体分工安排,责任分解率达不到的扣.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没有部署、检查、总结、整改的扣.分;、未及时召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扣.分;、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实施补救和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扣分;、对因生产等其他环节把关不严进入流通领域、上级要求严查的有毒有害食品,不认真组织力量查处,或查处不力,被上级督查时给予通报批评的扣分;、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缓报、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分;、对发生在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分;、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没有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巡查或巡查面、巡查频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扣.分;、无巡查记录或巡查记录填写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分。(二)对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情况(分)。存在下列问题的,给予不同分值的扣分:、未对食品经营户进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发现一户扣.分;、未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的(经济户口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书式档案,内容包括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情况、违法违规查处和诚信情况),发现一户扣.分;、按照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要求,未对食品经营者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的,发现一户扣.分。(三)食品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情况(分)。存在下列问题的,给予不同分值的扣分(大型生产、批发配送企业自己印制的批发配送六联单、三联单、电子单据等销货凭证涵盖“省食品批发配送二联单”所列事项的,可以作为进销货凭证备查,考核时不予扣分,下同):、食品供货商及批发、配送经营户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批发、配送经营户首次进货时未按“索证索票”制度向食品供货商索取和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和销售发票(凭证)的(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关规定执行),发现一户扣.分;、食品批发、配送经营户进货时未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进行登记、整理建档、保管相关档案资料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零售经营户进货时未按“索证索票”制度向首次供货的食品批发、配送经营户索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零售经营户每次进货时未向批发商或供货商索取全省工商系统规范使用的“食品批发配送二联单”等进货凭证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零售经营户未按全省工商系统“食品批发配送两联单”制度及规范要求粘贴、保存“食品批发配送二联单”等进货单据,并以此作为进货凭证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零售经营户在省外直接进货时,未按“索证索票”制度向食品批发商或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和有批发商、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的,发现一户扣.分。(四)食品经营户落实“批发配送二联单”制度情况(分)。存在下列问题的,给予不同分值的扣分:、食品批发、配送经营户没有建立健全“食品批发配送单”制度的,发现一户扣.分;、使用全省工商系统统一印制的“省食品批发配送二联单”的食品批发、配送经营户,在向食品零售经营户批发、配送食品时未使用“省食品批发配送二联单”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批发、配送经营户在给食品零售经营户供货时不留存“批发配送二联单”等销货单据企业留存一联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批发、配送经营户在向食品零售经营户批发、配送食品时未按“食品批发配送二联单”等销货凭证规范填写所列事项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批发、配送经营户在向食品零售经营户批发、配送食品时未按“食品批发配送二联单”等销货凭证在经营户索要的一联上加盖单位公章或未签名的,发现一户扣.分。(五)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查办情况(分)。存在下列问题的,给予不同分值的扣分:、未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调查处理分局指挥中心分流、交办的食品安全案件的,发现一次扣.分;、未将收到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信件或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按规定期限及时转交分局指挥中心处置,擅自处理和滞压的,发现一次扣.分。、在收到分局行政指挥中心食品案件《案源处理通知书》后,对调查信息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反馈的,发现一次扣.分。、对上级机关督办的食品安全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调查处理的,发现一次扣.分。(六)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或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情况(分)。存在下列问题的,给予不同分值的扣分(享受特殊规定或政策性规定不予办理证照的,不视为无照经营,考核时不予扣分):、对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审核把关不严,将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予以登记注册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经营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发现一户扣.分;、对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户未下达书面《警示通知书》,警示其违法行为并抄告相关部门限期办理相关证照的,发现一户扣.分;、对在所限期限内仍未办理相关证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户,未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或取缔的,发现一户扣.分;、对依法必须取缔而未履行取缔职责,且未书面告知卫生等职能部门,或虽然履行了书面告知职责,但未积极协调卫生等部门并依法履行取缔职责,由此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发现一户扣分。(七)食品质量监管情况(分)。食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不同分值的扣分:、销售“三无”食品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经营者销售霉烂变质食品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经营者销售的肉、禽等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经营者出售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经营者销售可明显看出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经营者销售可明显看出为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等食品的,发现一户扣.分;、食品经营者销售可明显看出为掺杂、掺假食品的,发现一户扣.分。(八)日常监管情况(分)。、各工商所对监管区域未进行划格分片、确定相应的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发现一户扣.分;、工商所对景区的经营户在旅游旺季(月至月)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其余时段每月巡查一次;对镇、乡、乡、种羊场的经营户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乡、及辖区各村社的经营户两月至少巡查一次;工商所对景区的经营户在旅游旺季(月至月)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其余时段每月巡查一次;对泉吉乡、黄玉农场的经营户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乡及辖区各村社的经营户两月至少巡查一次。同时对信用分类监管中的c级和d级食品经营户加大巡查力度。每次都要按规范要求填写巡查记录。未按要求履行巡查职责和填写巡查记录的,发现一次扣.分;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一)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工商所的责任追究:、对半年考核基本合格的工商所进行通报批评;、对年度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工商所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工商所的责任追究:、对半年考核不合格的工商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年度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工商所,如无确为公众认可的、人力不可克服的客观因素,工商所所长必须引咎辞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三)因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造成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因徇私枉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降级、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考核中对综合监管科的责任追究:、在省局的半年考核中,有一个工商所达到基本合格的,对综合监管科进行通报批评;两个工商所都达到基本合格的,对综合监管科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在省局年度连续两次考核中,有一个工商所不合格的,对综合监管科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两个工商所都不合格的,如无确为公众认可的、人力不可克服的客观因素,综合监管科科长必须引咎辞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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