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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如何做好工会维权

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如何做好工会维权

时间:2005-9-12 12:10: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如何做好工会维权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作理应围绕中心、突出中心、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然而,工会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大局?工会作为职工的一个群众组织,履行维权职责举步维艰、工会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x面对这些现实挑战,如何通过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工会法》的法律效力,这是工会在实践中必须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的课题。一、工会维权存在的问题1、软弱的维权手段工会维权靠什么?最重要的手段是依法维权。工会脱离自己的本质属性而从事非本质属性的工作比比皆是。一方面是维护职能发挥不好,另一方面承担了很多工会不应承担的工作,导致工会的地位作用降低和工会实力的分化。在一些党政干部眼里,工会是可有可无的组织,工会主席可以随意任免,只能在党政部门领导下从事一些具体工作。在许多工人眼里,积淀着对工会既不满意又善意的成见,工会是有作用但起不了多大作用的组织,工会干部大多都是好人,但无职无权,做不了什么大事,遇有问题,找工会也解决不了。在维权工作中,工会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2、梗堵的维权渠道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突出了维护,把它规定为基本职责,这是工会历史上的突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他们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在政府职能缺位的情况下,需要工会强化维护职能。但在参与上层集体决策中,工会组织很难提出切中要害的建议,甚至有意回避一些敏感问题或涉及工会利益、职工利益的难点问题,有的即使提出来,上级领导怕涉及到矛盾和职工利益而放在一边,致使一些矛盾未能及时解决而被激化。多方面原因造成工会组织形同虚设,维权只能体现在汇报上,职工代表徒有其名,工会工作实事虚做的情况相当普遍。3、难以承受的维权成本要维权,就要有一定的物质载体、经费和人员,需要投入物力、人力和财力,实施法律援助、聘请律师、调查案子等都需要资金投入,在目前工会经费收缴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有多少工会组织愿意向这方面投入呢?是否有能力在这方面投入呢?在一些基层单位,法律规定的工会经费尚需行政的“恩赐”或“施舍”,正常的活动经费严重不足,众多的维权费用更是难以到位。在矛盾的交织中,工会处于两难的境地。二、问题的症结1、工会角色错位。在许多单位,工会主席由副书记、纪委书记或行政副总兼任,在不少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由行政中层干部兼任。这种角色混淆、定位不明的状况使工会难以承担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责。在利益关系出现矛盾时,他们所代表的往往是领导和上级的意志,有的被强化,有的被淡化,有的被模糊,而被强化的往往是党政的角色,淡化的是工人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角色。2、行政化的政治机构和组织体系中国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体制中是一个行政化的政治机构,是直接受各级党委领导的政治团体。在组织序列和机构设置上,完全或基本上是受同级党委的安排和制约,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党的具体办事部门的作用。工会领导人由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协商任命后,受其双重领导,但以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工会虽说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团体,在法律上有很高的地位,但它毕竟是群众组织,在党政组织系列中的实际地位并不是很高。在许多单位中,工会工作也是被领导遗忘的角落,在企业,工会即使不被撤并,也属于“聋子的耳朵”,工会干部的地位比别人低,奖金也比别人少很多。在这种体制下,工会几乎从事了党的一切活动,不管是否能参与、是否起作用,都要协调配合,耗费了许多精力、物力和人力,而工会最基本的职责——维护,却往往得不到重视,甚至被搁置不管。这种情况,在基层企事业单位中表现的更为突出。从管理体制上工会依附于企业行政,成为行政的附属物。工会干部职务升迁,靠行政定夺,活动经费靠行政恩赐,工会活动靠行政指令,工作还要接受企业的安排,当企业作出侵害职工权益的事情时,却要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这在体制上是行不通的。因此,受此制约,工会在维权方面很难有大的作为。3、工会组织孤军奋战势单力薄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最根本的依据是《工会法》,但《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并不是工会,而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许多事实表明,当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权益而求助政府和法院时,得到的结果往往是回避和推脱。有的政府部门以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为由,限制工会在外资企业的活动,对建会工作设置障碍,增加了工会建会工作的难度。有的工会组织存在,但自己的权利就难以体现,谈何维护职工的权益?4、整体利益与具体利益本末倒置从工会的性质来说,工会的维权更应该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眼前利益。党和政府以及企业的行政都是从整体利益上来维护职工利益的,在整体利益与具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工会更应该站在职工群众一边,维护他们的具体利益,这是由工会的个性和本质决定的。有些工会组织片面强调维护整体利益,忽视具体利益,这是本末倒置,放弃了工会最重要的职责,是对自身维权不作为的借口或搪塞。5、基层工会组织受到严重削弱在具体工作中,工会组织受到严重削弱,专职干部大量减少,许多工会组织机构被撤并或取消,大批兼职工会干部整天忙于应付上级和会议以及烦琐的事务性工作,工会工作很难深入下去,抓出成效。新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低,没有工会组织,何以谈维护?有的虽然建立了工会组织,但形同虚设,根本不发挥作用。工会经费收缴举步维艰,工会组织赖以生存的血脉被阻滞,也使工会维权的经济基础受到严重削弱。6、工会干部素质不适应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工会的社会职能已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工会干部队伍结构已经不能适应以维护为基本职能的新形势的要求。目前,仍有许多工会干部不懂法律、不懂经济、不懂管理。因此,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无能为力或束手无策;有的在参政议政中提不出有分量的建议,或隔靴挠痒,或浮在表面;有的在维护中谨小慎微,畏首畏尾;有的把工会当成安排下岗干部的留守处,一些年龄老化、文化水平低的干部被安排到工会岗位上来。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工会基本职能的发挥。三、对策与建议1、要强化对工会干部的保护。解决“我维护职工利益,谁维护我的利益的问题”。应该将《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条款进行细化,提出保护工会干部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工会干部维权保护基金,对那些由于维护职工利益而在经济上付出代价和损失的工会干部给予补偿,对维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重奖;建立工会干部维权保护体系,上级工会要支持和保护下级工会,形成一级保护一级的维权保护机制。2、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的执法力度。要完善《工会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解决执法主体不作为和反作为的问题,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裁,推动执法主体的到位。要进一步加大人大对《工会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实实在在地检查和发现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督促进行纠正,并为完善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奠定基础。要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党政领导和各界人士以及职工群众对《工会法》的认知度,努力形成《工会法》执法的社会联动。3、探索改革工会干部管理体制。在一定层次和一定范围内,建立工会干部直管的管理体制。规模大人数多的非公企业,可尝试采取由上级工会选派或指派工会主席,其工资可以由工会经费解决的办法。4、恢复被撤并的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必须重申和强调不得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已经撤并的包括并到党群工作部或综合办公室的,要通过法律和行政的手段,或通过党政组织的指令性文件,要求其恢复过来。当前最紧迫的是要调查改制转制企业撤消或变相撤消工会组织的情况,尽快采取措施把这些企业的工会重新建立完善起来。5、明确规定工会专职干部人数。《工会法》明确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目前,企事业单位配备专职工会干部的情况距离《工会法》的规定还有很大差距。鉴于目前工会干部大量减少和兼职过多的问题和工会维权任务的加重,应该把《工会法》中有关配备工会干部的条款进行明确,在工会专职干部数量配备上有一个指令性的规定。通过与政府或行政协商,采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工会专职干部配备标准和指数。6、进一步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力度。要解决工会组织单兵作战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争取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协调党政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建会工作。7、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素质。适应维权这个基本职能的发挥,应该重构工会干部队伍结构。年龄结构应该老中轻合理搭配,特别注意培养中青年干部;文化结构应该是都受到大学专科教育和相关专业教育的人员;知识结构应该是既熟知工会工作知识,又懂得劳动法学、劳动关系学、劳动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工会要培养和吸纳工会活动方面的专家,培养工会自己的法律专家、劳动关系专家、协商谈判专家等,培养一大批精通这方面工作的业务骨干。8、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壮大工会实力。维权是以实力作为基础的。一方面是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对无故无理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企业,要加大追究和处罚的力度,采取支付令和缴滞纳金的办法,保证工会经费的收缴。同时要大力发展工会自己的企事业,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工会履行维护职能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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