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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释义(4)

合同法律释义(4)

时间:2006-11-30 11:22:5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含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总要求。1.义务的履行所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它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财物,从事合同合同规定的行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或者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等。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1)给付义务所谓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将合同权的给付对方,从而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达到合同目的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分为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以及从给付义务以确保债权人利益获最大满足为目的的补助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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