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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居组法》与《村组法》合并的必要性

试论《居组法》与《村组法》合并的必要性

时间:2006-11-29 9:42:4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关键词:居组法 村组法 居民自治 村民自治12月我国颁布了《城市居民组织法》(简称《居组法》),1987年11月颁布《村民组织法(试行)》(简称《村组法》),后又于1998年11月修订正式实施。前者确立了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后者则确立了农村社区的村民自治,二者共同构造了我国基层民主的法律框架,为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长期从事基层民主研究的著名学者徐勇先生指出,虽然居民自治与村民自治处于不同的背景和生态之下,在制度变迁的背景、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发展趋向等各方面各有自己的特点,但二者在时间上具有承继性,在内容上具有同质性,在形式上具有借鉴性,在结果上具有互动性。[1]笔者认为,居民自治与村民自治的共同点决定了《居组法》与《村组法》也具有同质性,二法应当合并。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讨论二法合并的必要性。一、《居组法》与《村组法》的差别是历史形成的,是暂时的、次要的。在二法关系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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