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时间:2007-12-22 8:41:1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以下簡稱為甲方)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乙方連帶保證人(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與設施: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年個月即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每個月第三條:租金每學期(六個月)新台幣元整(收款付據)乙方每年(十二個月)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電燈費及自來水費另外)。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以前繳納,每次應繳年個月份乙方不得藉詞拖延。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由甲方新台幣萬千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招陌凑赵瓲钸w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及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二倍之違約金至遷還完了之...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