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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

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

时间:2006-11-30 9:07:06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国税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章程》和《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区国税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区国税局机关、纪委针对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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