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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抵押财产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抵押财产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时间:2008-3-13 8:34:0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记者近日获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前门支行)诉被告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设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建行前门支行要求被告城乡建设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2004年9月20日,建行前门支行与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搏基业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浩搏基业公司向建行前门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同日,建行前门支行与浩搏基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浩搏基业公司将其位于市丰台区南方庄68号金方商贸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面积7000方米、在建工程面积44000余平方米)抵押给建行前门支行,并于2004年10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建行前门支行与城乡建设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城乡建设集团对浩搏基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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