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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08-11-6 11:27:3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模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由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各级和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工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第三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遇浙江省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年份一般不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批准可直接授予舟山市劳动模范称号。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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